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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敬修爷爷“讲”出的一串官司

1998-09-02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1998年8月14日,备受各界关注的《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书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当中,当事双方就书中著作权有争议的稿件的性质和来源及其归属进行了激烈辩论。双方虽然都表示了通过调解解决的意愿,但终因分歧太大,没能进入调解程序。自北京市一中院宣布新闻记者可以“自负其责”地报道该院“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以来,这是本报第一次报道该院公开审理的案件。

缘 起

1997年1月,天津教育出版社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为《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书出版举行座谈会,由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引出的著作权纠纷也由此开始。

《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书共十册,内收故事、歌谣、快板、谜语等共714篇,于1996年12月出版。1997年3月5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致函该书的出版者天津教育出版社及该书的主编李行健先生(原语文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称“这一套十本书的内容是1985年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孙敬修演讲故事大全》的翻版”,“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我台的广播稿,没经我们同意即公开出版发行,违反了著作权法,侵害了我们的权益”。要求“1.停止发行这套书;2.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由于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有关咨询费、交通费等”。此外,这封信中说,孙敬修的业绩“主要是在‘讲’上,而不是在文字上。”

3月18日,天津教育出版社回函,称该社于1996年4月与孙敬修先生著作权法定继承人孙全来、肖君及《孙敬修全集》编委会主编李行健签署了《出版合同》,涉及该书著作权纠纷问题,由李行健先生负责处理。“我社愿意促成双方协商解决这一问题。”

之后,《孙敬修全集》主编李行健、副主编肖君及编委孙全来致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称“由于时间紧迫、任务量大,我们在工作中出现了某些不应有的疏漏,其中包括与电台方面的沟通工作。对此,我们表示十分的歉意。在此之前,我们已多次与(电台)少儿部领导同志联系,他们已表示愿意和我们见面,只是他们工作繁忙,此事尚未完成。”信的最后说:“我们相信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得到解决。我们随时等待着你们的安排。”

至此,双方心平气和,事情似乎不难解决。然而此后的一篇文章,使气氛突然紧张起来。

“故事爷爷”孙敬修

孙敬修先生被孩子们亲切地称为“故事爷爷”。在中国,还没有谁像他那样,因为编讲儿童故事被誉为“儿童文学的语言艺术大师”,被国家授予儿童文学创作最高的“荣誉奖”。他播讲的故事伴随着几代中国人走过了童年。

孙敬修1901年生于北平,家境贫寒,靠父亲孙长清拉洋车谋生。孙敬修上边有五个哥哥姐姐,都因贫病夭折。8岁时父亲去世,母亲宿玉恒拉扯着孙敬修和他的一个妹妹艰难度日。15岁时,孙敬修考入公费的北平京兆师范学校。1921年毕业后为谋生辗转于北平、青岛间,1922年进入他当年就读的母校——北京汇文一小任教,直到1956年调入北京市少年宫。

在汇文一小,孙敬修开始了他的“故事生涯”。汇文一小有住校生,有的学生离家远,周末不能回家,常打闹滋事。孙敬修想起小时候母亲给自己讲故事的情景,就把这些学生集合到礼堂,给他们讲故事,很受欢迎,有些原本周末回家的学生也留下来听。

1932年,北平市教育局听说汇文一小的学生会唱“抵制日货、消灭日寇”的歌,请他们到电台去表演。当时电台没有录音,都是现场直播,孩子们的节目演完时,离预先定的结束时间还有几分钟,无法安排。孙敬修灵机一动,自告奋勇讲了一个小故事《狼来了》,效果出奇地好。从此,电台便请他每周讲一次故事。孙敬修讲的故事开始在社会上有了名气。

1947年儿童节,当时的北平市市长、解放后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何思源带着女儿何鲁丽、何鲁美到汇文一小看望孙敬修,赠孙敬修条幅一幅,称他为“儿童导师”。

解放后,孙敬修作为北京市文联发起人之一出席了北京市第一届文代会。1950年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开办少儿节目,请孙敬修每周去讲故事,他讲故事的节目预告,当时还在《人民日报》上刊登。1951年5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也开办了少儿节目,孙敬修又成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儿部的特约演播员。

1961年8月,在组织安排下,孙敬修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音员肖君为徒。“文革”期间,孙敬修受到批斗,肖君随妻子单位迁往陕西。1981年,北京市政府为孙敬修落实政策,孙敬修提出请肖君回来做助手。1981年至1990年间,肖君协助孙敬修编写出版了19部著作,两人情同父子,故孙敬修在遗嘱中将自己著作权的50%授予肖君。

“文革”后期,孙敬修与李行健在北京街头邂逅,李行健当时在天津一所大学教书,研究儿童语言。两人一见如故,在孙敬修家中攀谈一周,遂成莫逆的忘年交。他发表过研究孙敬修讲故事语言艺术的论文。故孙敬修去世后有关方面邀请李行健做《孙敬修全集》的主编。

1987年6月1日,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向孙敬修颁发了“热爱儿童奖章”。1990年,孙敬修因病去世。

诉 讼

1997年3月24日,《中国广播报》登载了王成玉题为《盛名之下,其“书”难副——评为孙敬修讲过的故事出书》的文章,文章在赞扬孙敬修播音艺术的同时,称孙敬修对所讲的故事在文字上的加工是“微乎其微的”。文中说:“从广义上讲孙敬修先生是位‘文化人’,从严格意义上讲,似不应该列入‘文人’行列,因为他并不以文为生,虽然他生前写过许多文字,仍然是一位卓有成就的‘故事员’”。“孙先生讲的故事至少在电台播录的故事部分,原作者不是他,改编者也不是他,孙先生只是照稿讲述了这些故事而已。”

该文作者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儿部的一位编辑。文章引起强烈反应。5月22日,李行健、肖君、孙全来致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有关领导,称王成玉文中的一些话“对已过世的老人不敬,而且不够实事求是。”认为“版权问题可以讨论协商,但大可不必在已故的孙老身上做文章,并说一些让全社会都不能接受的话。”

1997年5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韩作黎《深切缅怀孙敬修同志》的文章,可以看作是对《盛名之下,其“书”难副》一文的回应。文章说:“孙敬修同志虽然已逝世7年多了,但是他作为一代儿童文学巨匠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就连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儿部在出版孙敬修所讲故事集里也盛赞‘孙敬修先生极其认真、努力,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对每篇故事都做了精细的润色、加工’。”“他从来都不照本宣科,而是有创造性地构思、设计、加工”。之后,孙全来也以《驳一种奇谈怪论》为题,撰文阐明了对《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著作权问题的观点。

1997年6月3日,孙全来致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领导,称1993年12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署名“小喇叭”节目组编的《孙敬修讲〈西游记〉故事大全》及孙敬修播讲的《西游记》故事录音带侵犯了孙敬修的著作权,要求电台停止发行该书和录音带,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事态进一步复杂化。

6月23日和26日,肖君、李行健等分别致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及少儿部有关领导,请电台提供有关作者、编者的名单,并再次要求双方面谈,共同商谈署名和稿酬等问题。8月4日,在新闻出版署版权局有关同志的主持下,双方终于坐到了一起。但由于调解意见与电台的要求相去甚远,不久,电台致信新闻出版署版权局,不同意再调解。11月5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致函天津教育出版社及李行健、肖君等,宣布收回《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书中所有属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儿部编写的稿件的版权,同时声明:不同意将这部分稿件编入《孙敬修全集》,否则将提起法律诉讼。

1997年12月4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书中有467篇抄袭于甘肃人民出版社《孙敬修演讲故事大全》一书中由电台少儿部供稿的文字内容,要求被告天津教育出版社和李行健立即停止《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书的出版发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人民币。《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著作权纠纷从此进入法律程序。

此后不久,孙全来、肖君也分别向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侵犯孙敬修的著作权。三起诉讼接连展开,犬牙交错。

1998年3月,孙全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儿部主任易杏英。原告起诉书中称,1996年10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被告易杏英等人编写的《幼儿园教育活动教师参考用书——语言领域》一书,书中收入了由孙敬修创作改编的《好弟弟》等4篇故事,使用前未征得原告的许可,出版时也未署作者的姓名,未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还擅自对作品进行了修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该书的出版发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1998年5月20日,孙全来、肖君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人安景林、少儿部负责人易杏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起诉书称,1993年5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儿部“小喇叭”节目组改编录制的、孙敬修表演播讲的《孙敬修讲〈西游记〉故事大全》录音带一套15盒,事前未与孙敬修著作权合法继承人签订出版合同,事后也未支付稿酬,侵犯了孙敬修的著作权。此外,1993年12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标明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儿部小喇叭节目组改编”的《孙敬修讲〈西游记〉故事大全》一书,未经许可使用了孙敬修、肖君创作、改编的《龙宫得宝》等三个故事,侵犯了两人的著作权。此事经多次交涉无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该书和录音带的发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

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

7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双方围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是否对孙敬修在《小喇叭》节目中播讲的故事享有著作权进行了激烈辩论。

电台认为,孙敬修在《小喇叭》中所讲故事稿是电台少儿部的编辑严格选材、精心编写,再经过电台两级领导审定后才由演讲者录音。孙敬修不参与具体的创作、改编和编辑工作,如果孙敬修对广播稿要作些习惯性的口语改动,还必须得到编辑和领导的同意。因此,原告对历年来孙敬修播讲的故事稿拥有著作权是不容置疑的。

“孙敬修著作编委会”一方则认为,孙敬修播讲的故事稿有三个来源:一部分是孙敬修自己创作或改编的,一部分是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外的作者创作,还有一部分是由电台少儿部的编辑创作或改编的。这些故事稿在播讲前均经孙敬修加工、整理、改编。因此,孙敬修享有著作权或改编权。“编委会”出示了孙敬修在电台的“工作日志”,上面大量记载着孙敬修创作、改编和加工演播稿的情况,“日志”上有电台不同时期有关领导的签字。“编委会”同时提供了孙先生的一些创作稿和加工稿。据此,“编委会”认为,已出版的《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和正在编辑的《孙敬修全集》,是李行健根据孙敬修著作权的继承人和“孙敬修儿童故事研究基金会”的邀请进行编辑整理,由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电台台长安景林作为法人不具备著作权人和原告资格,无权提出诉讼要求。

8月14日上午9时4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著作权纠纷案,著作权有争议的稿件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单位作品(法人作品)。单位作品(法人作品)是指在单位主持下,代表单位的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作品(法人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职务作品又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个人享有。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作品,以及经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因此,《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书中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工作人员参与编写的稿件是不是法人作品,直接关系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人是否享有这些稿件的著作权。

法庭调查过程中,双方先后举证。中央电台的主要证据是故事广播稿所附的演播票,即发稿稿签,上有电台两级领导的处理意见及同意播出的签字,用以证明这些稿件是在电台的主持下,编辑代表电台意志进行的创作、改编,由电台承担责任,应属法人作品,著作权由电台享有。“编委会”则认为,演播票恰恰证明这些稿件是电台编辑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改编的,属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在甘肃出版社1984年出版《孙敬修演讲故事大全》时,就由作者直接领取了稿酬。另外,“编委会”还指出,对方所提供的原稿相当部分没有演播票或演播票残缺,李行健提出,他发现电台提供的演播稿不少是他人重抄的,电台方面故意不提供孙敬修改编过的稿子,证据不真实,要求电台提供全部真实的播出稿。

在这次审理时,中央电台认为在《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书中拥有著作权的稿件数由起诉时的467篇减为439篇。中央电台追加索赔10万元,理由是,诉讼期间,《孙敬修全集》已出版,共印3100套,按40%计算,利润为52万余元,书中2-6集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稿件占59%,应得利润15万余元,追加索赔10万元,并不为过。

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法庭认为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全,要求原告在庭审结束后继续准备证据,将其主张著作权的439篇稿件的全部原稿、改编稿和孙敬修演播稿提供给法庭。随后双方进行了两轮法庭辩论。

“供稿”是创作行为吗?

法庭辩论的中心依然是439篇有争议的稿件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被告李行健和天津教育出版社的律师针对中央电台的主张,认为,双方以这些作品属单位作品为由主张权利是错误的——

原告的第一个错误是将“审查批准”行为当作创作行为。有的作品发表以前,出于政治或质量把关的要求,上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比如出版社、杂志社和报社的“三审三校”。这种行为都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不能认为是一种创作行为,不能认为这就是单位“主持”,也不能认为作品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知识、艺术上的实质性的“创作”(“创造”)。

原告的第二个错误是将“组织”行为当作创作行为。原告为编选、加工和播出这些少儿作品的确做了大量的组织工作。但正如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或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原告将少儿部所做的组织工作当作是创作行为显然是不妥当的。

原告的第三错误是将“供稿”这种推荐行为当作是创作行为。在出版“甘肃大全”时,我国的著作权法尚未制定实施。当时有关各方商定,除由孙敬修创作改编的作品不署名外,其余电台提供的作品均署“根据中央广播电台少儿部供稿编讲”。现在原告认为,由于被控侵权作品中的故事很大一部分是由电台供稿,因此这部分作品的著作权应由电台享有。大家都知道,著作权产生于创造性劳动,而不产生于提供、推荐他人的作品。认为“供稿”就应享有著作权的说法实在荒唐可笑。

原告的第四个错误是将编辑加工行为当作是创作行为。应当承认,孙敬修在电台少儿节目中播讲的故事中许多都经过了电台编辑人员的文字编辑加工。但是这种编辑加工,与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电视台的编辑人员的工作一样,就是“为他人作嫁衣”,有关编辑并不因此而享有或与原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辩论过程中,双方情绪都有些激动,审判长不得不提醒双方注重态度和措辞。在紧张的辩论中,一方律师误将故事篇目《大灰狼与小白兔》念作《小灰狼与大白兔》,使旁听席上一直神情肃然的旁听者忍俊不禁。

辩论结束,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原告方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条件是被告必须承认侵权、赔偿损失,被告也表示愿意调解,条件是按照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孙敬修演讲故事大全》时的做法解决,因为那是孙先生生前同电台、出版社三方约定的办法,十多年来并无异议。即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儿部供稿,付给相应稿酬。原告随即表示不能接受。12时30分,审判长宣布此次庭审结束。

庭审后的采访

庭审结束后,易杏英和孙全来分别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易杏英说:“我们很气愤,《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书出版前我们根本不知道,他们至少应该打个招呼。”

易杏英是从一位幼儿园阿姨那里听说《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书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时才得知该书已出版。去年11月7日,少儿部全体同志致信韩作黎同志表明态度,信中说:“我们少儿部的编辑们并不想责难谁,只是想讨个公道。为了儿童,编了几十年的故事,供孙老师等人在话筒前播讲。大家心甘情愿地、默默无闻地工作,无怨无悔。但是,现在大量的少儿广播稿在社会上见诸文字,出版成书,而我们的劳动成果竟让人完全抹煞了。”“至于王成玉同志的一篇文章:《盛名之下,其‘书’难副——评为孙敬修讲的故事出书》,我们认为,这是实事求是的,并没想贬损孙老师,相反是维护了孙老师盛名的。”

孙全来在接受采访时的第一句话就是“希望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他说:“《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书举行座谈会时向电台发了请柬,但他们没有参加。事情出来以后,我们多次与电台方面联系,请他们提供有关作者和编者的名单,希望安排时间当面协商,但他们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回音。这期间电台的同志还在报上发表文章,贬低我父亲,扩大了事态。”“这不是合作的、与人为善的态度。我相信,是非自有公论。”

孙全来今年52岁,是北京某企业的工人,老伴退休在家,退休前因所在的五金商店倒闭4年没有领到工资,不久前才拿到退休金。他们有一个女儿,刚刚中专毕业参加工作。孙全来是孙敬修的小儿子,在孙敬修的4个子女中,其他三个学历都很高,工作也都不错,只有孙全来是普通工人。因此,孙敬修在遗嘱中把他生前创作改编播讲的故事稿著作权授予了孙全来和助手肖君,各继承50%。在编辑出版《孙敬修全集》前,孙全来及全家决定将孙敬修应得稿酬全部捐赠给“孙敬修儿童故事研究基金会”。1997年6月,在北京少年宫曾举行隆重的捐赠仪式,肖君也将应得的稿酬同时捐给了基金会。

孙全来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我父亲在世时,就有出版社出过《孙敬修演讲故事大全》,为什么电台那时没有提出诉讼,而是在我父亲去世后才告上法院呢?”

孙敬修原名孙得宠。在他的回忆录中,他这样解释自己的改名:“后来,我上学了,把名字改为德崇,取个号叫敬修,中国有句古语叫‘敬业修身’,我的名字和号连在一起,意思是要想德崇,必须敬修;能够敬修,才能德崇”。他用自己的一生实践了“敬业修身德崇”的理想。

孙敬修给中国的孩子讲了70年故事,他一生饱经磨难,送给孩子们的却都是欢乐。如今他已去世8年,而他身后的这一串官司历时一年多仍没有结果,关注此事的各界人士无不希望这场纠纷能够早日妥善解决,让老人的在天之灵能够安息。

 此案涉及的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将相和》创作原稿,原稿笔迹为孙敬修笔迹,修改笔迹为肖君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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